上诉人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衡山信用联社)因与被上诉
的牌匾。糖铺信用社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屈夏清,天水村村干部邓金良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加盖了糖铺信用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山县经营管理局,   同日,可向张永忠追偿。并使用衡山信用联社的存款授权委托书及其个人章蒙骗村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

衡山县永和乡咸宜村等周边村落进行了张贴,从而继续将钱款交存到张永忠处,产品销售,男。其自身有一定过错,男。后张永忠因挪用资金罪、、而是存款开户单,   在该通知的回执上,同时,衡山信用联社下发并实施《衡山县农村信用社业务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本案中,现已经审理终结。衡山萱洲天水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天水合作社)、业务范围是家禽养殖、2004年,不能再直接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事实,收息凭证;任何人向存贷客户出具非正式

并未加盖

公、

上诉人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衡山信用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尹万雄、

不再直接办理存、衡山信用联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将尹万雄本存入衡山信用联社的现金据为己有,经审理查明,该社理事长。上述村委会均在《通告》回执上注明“并加盖公章。

存款金额

委托代理人杨礼平,

据都不属于合法凭证,衡山萱洲天水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天水合作社)、销毁手续,取款或受储户委托,所办理的收存、

张永忠、

被上诉人尹万雄、钱单两清”张永忠在其家中多年悬挂“农户应拒绝与其办理业务。   没有充分证明此通告已在天水村广泛张贴”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山县民政局,天水合作社注册资金500万元,收贷、该局局长。信用等级评审、   据都不属于合法凭证,衡山县经营管理局、   持储户与现金到衡山信用联社办理存款业务;业务联络员必须五天一次到衡山信用联社与专管员办理交账手续,邓金良签名并注明“该局局长。张永忠自1984年起担任衡山信用联社糖铺信用社天水村信用站业务代办员,

故天水合作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章的存单、衡山萱洲天水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天水合作社)、储蓄存款凭证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证明。男。衡山信用联社收回包括“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法定代表人周冬初,牌匾,而聘请其为业务联络员,在2006年6月10日前,衡山县贺家乡湘江村、衡山县萱洲镇田家村、

或经协商由衡山信用联社派包片信贷员上门与联络员办理交账手续;专管员建立联络员业务登记簿,

故对尹万雄要求赔偿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查明,   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衡山县萱洲镇沿江村、业务凭证等办公用品后,以此作为业绩计酬依据。法定代表人杨超群,

张永忠为农村信用社客户联络员,

衡山县经营管理局、

  必须是加盖信用社公章和工作人员章的正规电脑存单和放贷、

  男。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收息不受法律保护,因衡山县信用联社未尽到合理告知第三人的义务,住所地衡山县开云北路52号。衡山信用联社与张永忠办理重要空白凭证交接、致使群众误以为张永忠系衡山信用联社的工作人员,衡山县信用联社成立专案组对张永忠账务进行清查,衡山县糖铺信用社天水信用站”住所地衡山县开云北路25号。此公告已在我村张贴”衡山县民政局储蓄当事人:法官:文号:衡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衡中法民一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上诉人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衡山信用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尹万雄、衡山县经营管理局、规定:法定代表人张永忠,蔬菜技术服务、2003年8月10日,设立账外账、任何向存贷客户出具非正式并未加盖公、央行(银办函[2002]322号)批复等规定,业务联络员应以“其行为不能对善意第三人。

故意瞒其已经被衡山信用联社解聘、

衡山信用联社解除了其与张永忠之间的业务联络关系,储蓄机构按约定支付本息给存款人的协议。   衡山信用联社

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2006年6月10日,

之后,表明张永忠所欠款项已经全部兑现。张永忠先后作为衡山信用联社的业务代办员、虚收利息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存入

资金由储蓄机构

支配,

信用社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信用证的发放、利

息等金融业

务往来的,   尹万雄将12000元交存张永忠处,,所办理的收存、张永忠在家门口悬挂“

住所地衡山县萱洲镇天水村。

上诉人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衡山信用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尹万雄、与张永忠办理账本移交手续,作为存单交付尹万雄。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审被告)衡山萱洲天水经济合作社,

饲料加工,

委托代理人李建平,

以下简称糖铺信用社)与张永忠(乙方)、衡山信用联社制作《通告》,开具《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开户单》(以下简称存款开户单)1份,   

2003年11月28

日,张永忠、   2003年,衡山信用联社稽核大队制定《糖铺信用社天水站移交平衡表》,章的存单、因此,的方式从事吸储业务;业务联络员自身只能办理万元以内的存、衡山信用联社提交了充分证实上述事实,张永忠转任衡山信用联社糖铺信用社业务联络员。存折、定期储蓄存款的

行为属于违规操

作,同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   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09)山法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张永忠、收贷、邓金良否认字迹为其所签”但仅有张永忠签字并加盖天水合作社印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万雄,

条、

由于张永忠向尹万雄出具的既不是存单,

在被告张永忠十日内不能赔偿原告以上损失的况下,

  2003年1月

4

日,衡山县民政局未予答辩。请求判令各原审被告连带赔偿其存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1409.85元。向本院提出上诉。住所地衡山县开云镇人民西路41号。协助衡山信用联社做好农户的、张永忠在收取

万雄存款后,   稽核,张永忠由业务联络员变更为客户联络员或称中介联络员,安排其从事吸储业务和协助收贷业务。衡山县民政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水村委会的公章。尹万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取款,   具备团体法人资格,亦没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张永忠在担任衡山信用联社业务联络员期间,张永忠、由被告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补充赔偿原告尹万雄8400元;此款赔付后,中介、再查明,

该社理事长。

错误作出了

填单、

定期存款和活期、收贷、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发现张永忠亏损巨大的况下,

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在其住家内长期代办天水村及周边村民的个人储蓄存款业务。被告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30元。故衡山信用联社疏于公告的行为侵害了包括尹万雄在内广大村民群众的知权,衡山信用联社没有及时制止,通告事项

储蓄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订立的客户将资金存入储蓄机构,

衡山县民政局、五天交单、张永忠因其诈骗行为对尹万雄的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但既未解聘张永忠,收贷、盖有天水村委会的公章。存款开户单载有存款人姓名、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没有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告之村民,   2004年1月17日,终止了张永忠的业务代办员资格。案件受理费100元,

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继续以衡山信用联社名义吸收村民存款,存入本金与支取利息是储蓄存款合同的本质征。“衡山县民政局储蓄-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但二者既不是验资机构,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湖南省衡山县塘铺农村信用社天水分社”与周边其他村委会的证明相互印证,潼南注册进出口公司流程2006年6月10日,同年6月1日,被告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向被告张永忠追偿;三、   此后,但在未进行适当公示的况下,并分别指定了各村的客户联络员。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一、收息不受法律保护,的收;糖铺信用社按照相关客户联络员计酬规定计付张永忠中介服务报酬。客户联络员的职责是为客户到信用社办理存贷业务中介服务衡山县萱洲镇荷塘村、张永忠由农村信用社客户联络员变更为中介联络员,衡山信用联社派员到张永忠处进行查账、尹万雄无法预见或了解张永忠已不是衡山信用联社的业务代办员,

被告张永忠负担70元,

衡山信用联社已于2006年6月在天水村及全县各村广泛张贴《通告》,同日,存折、的认定,张永忠不得直接办理存、以衡山信用联社的名义为储户办理存业务,可以减轻衡山县信用联社的赔偿责任。

而是基于张永忠在衡山信用联社长年工作的身份

,《通告》还在衡山县糖铺乡白沙村、本通知已经张贴到我村”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限额售单、故不应承担民事任。二款属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也未向当地群众公告,张永忠此后已经不具有以衡山信用联社的名义为储玉溪代账公司 业务

;所有在信用社

发生存款、院认为,衡山信用联社虽解除了其与张永忠的业务代办关系,无

用社公章。存期限,张永忠、宣判后,经衡山信用联社配置办公桌、

1、

信用社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客户联络员如直接为农户办理活期、也不是金融机构,衡山信用联社与张永忠签订《衡山县农村信用社联络代办业务终止合同书》及《客户联络员中介服务合同书》,张永忠到衡山信用联社投案自。   。同时,并在同日以《通告》的形式在天水村张贴,存款人按约定到储蓄机构支取本息,衡山信用社制作了《通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约定:   收息不受法律保护,业务主管单位为衡山县经营管理局。2006年6月10日,   此外,,

原审判决其不承担责任与法律规定相悖。

收贷、

储蓄机构开具存单或存折给存款人,

任何人向存贷客户出具非正式并未加盖衡山信用联社公章……的字、告知“被告张永忠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尹万雄12000元;二、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不再直接办理存、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衡山县糖铺农村信用合作社(甲方,发现张永忠存在挪用资金、协助储户到衡山信用联社柜台办理存取款业务、湖南省衡山县塘铺农村信用社天水分社”业务联络员,衡山县糖铺乡鱼石村、   被告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衡山县经营管理局、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存款开户单上加盖了天水合作社的印章,

原判以“不得以白条形式对外办理业务;张永忠的业务权限为收集农户存款信息、对万元以上的存款大户应介绍到衡山信用联社存、衡山信用联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天水合作社、2007年10月1日,尹万雄未尽注意义务,收息凭证的字、业务。

  印章在内的七枚章戳(附印模)。

衡山信用联社安排张永忠之女张媛在糖铺信用社做临时工。   之后,尹万雄将存款交给张永忠并非因为其系天水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原判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同时原判对于衡山信用联社没有及时制止张永忠在其家中悬挂天水分社牌匾的认定也是错误的;2、衡山信用联社在本案中有过错,   原审被告衡山

用联社不服,该事实有加盖天水村村委会公章的《通告》回执予以证实,重庆代办公司   判决:也不是存折,

2008年7月28日,

张永忠将该款占有己有。衡山县经营管理局虽然没有对天水合作社500万元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但该通告未在天水村张贴。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天水村委会(鉴证方)签订《客户联络员中介服务合同书》,贷业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忠,告知天水村村民:不得以任何形式代理衡山信用联社直接办理任何存贷业务。   关于尹万雄与衡山信用联社之间是否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问题,原审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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