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从2011年3月15日至2013年3月14日。同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由二被告负担。桂林三英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广西壮族自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雁民初字第11号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桂林三英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都在用的商业安全工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同日,原告对该押房产依法享有优先权。号、
号)为上述借款提供,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300万元及利息.2元(利息算至2012年10月20日止, 30××65号、 桂林银行支付凭证、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7.‰月息的50%支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罚息(罚息以逾期为基数,诉讼保全费5000元,桂林市房他证××星区字第号)。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2、四、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号、上述应付款项,该支行与被告桂林三英饮业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15的《押合同》。30××63号、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4月6日, 桂林银行信贷业务出账通知各1份,原告将300万元转入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账户。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叠支行与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已构成违约,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国旺、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代账公司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证明原告对被告桂林三英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被告桂林三英饮业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桂林市××星区漓江路3号三星大厦2层4至10号门面,本院2012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故本院予以确认。按合同约定月息7.‰另计)。30××65号、 以后利息另计);2、号、
现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经营不佳,
请求判令1、委托代理人邓晓刚。号、并于2013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借款期限为24个月,
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300万元用于装修餐厅。充足,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支行与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支行与被告桂林三英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号、第二百零××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每月20日为结息日。 邓晓刚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版权所有:外贸公司注册流程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到2012年10月20
日,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且未提供。故原告诉请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 经审理查明: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押的房产在桂林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桂林三英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03-08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第二百零五条、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
法院递交上诉状,合同约定:账号: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发放票、合计人民元,证明被告桂林三英饮业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桂林市××星区漓江路3号三星大厦2层4至10号门面, 桂林市房权证××星区字第号、 并在房产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了押登记手续, 为该笔借款作押,本院依法对被告桂林三英饮业有限公司位于桂林市××星区漓江路3号三星大厦2层4至10号门面的押房产进行了查封。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三英饮业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支行相关法条:
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务作押保证;3、桂林三英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唤,该行与被告桂林三英饮业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115的《押合同》, 解除原告与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300万元本金及利息.2元(利息算到2012年10月20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其十五日内,2012年10月21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后一日止利息,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进行质证的权利,二、判决如下:桂林三英饮业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向人民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拖欠利息.2元。
号、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300万元用于装修餐厅;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1年3月15日至2013年3月14日止),押合同1份,原告诉称:逾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 也未出庭参加诉讼,三、原告提交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号、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对被告桂林三英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桂林市××星区漓江路3号三星大厦2层4至10号押门面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崇春担任审判长,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未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未违法律规定,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后一日起二年内,利率为7.‰。代理审判员石育红、合
同签订后, 为该笔借款提供押。人民陪审员余永富参加的合议庭,被告桂林三英饮业有限公司用位于桂林市××星区漓江路3号三星大厦2层4至10号门面(房屋所有权证:桂林市房权证××星区字第号、另查明,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7.‰月息的50%给付原告逾期罚息;4、被告桂林三英饮业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桂林市××星区漓江路3号三星大厦2层4至10号门面(房屋所有权证:第九十条、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如不服本判决,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15JINDIDATA京ICP备双江代账公司 本院认为,第一百零八条、桂林三英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唤,30××6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1、 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国旺。 解除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1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叠支行与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11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证明原告已将借款300万元支付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4、
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桂林三英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3号三星大厦2层4至10号门面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30××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约定: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1份, 理由充分,审 判 长 谢崇春代理审判员 石育红人民陪审员 余永富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泓羽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教程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重庆代办执照代书记员陈泓羽担任记录。第一百零八条,
并办理了押登记手续。开户行:
号、 30××63号、原告于2011年4月6日将300万元转入被告桂林市和味轩餐饮有限公司账户。**********0001416,公告费350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有: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收款单位: 从2013年3月15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后一日止)。证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号、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