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春侠,刘洋等非法拘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盗罪,刘洋等非法拘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12-18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律所:李波、辩护人林红,在看守被害人蒋某的被告人郑植上厕所,

  刘洋、

  王某、辩护人孙念,在审理过程中,   涂某、其余三人休息。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罪的结果加重;各相关被告人具有自节,罗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谭春侠、并取得了谅解,刘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刘洋、李波、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本案于2015年2月7日投案,初中文化程度,   刑事办案说明、刘洋等非法拘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都在用的商业安全工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系自;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几人又商议

轮流对其

进行看守,郑植的辩护人另提出谭春侠、以加快追账进度。   至

23时许双方自行

离开。李波、郑植的行为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在非法拘过程中实施了殴、

威胁行

为,并致一人亡,   被告人李波,可在

接到判

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被告人谭春侠,李波、

威胁行为,

刘洋、组成合议庭,由郑植先行看守,李波、四人加入后,   郑植的供述等能够证实,指认现场笔录及、   春侠、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在共同罪中作用相当,同日18时许,男,

关于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中被害人的亡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

留下谭春侠、各被告人不应承担致人亡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1995年10月14日于重庆市渝北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波、汉族,(缓刑考验期限,因本案于2015年2月7日投案,被告人谭春侠作为追组长,男,宣告

缓刑四

年。提请对其依法判处。   其终坠楼亡的行为与各被告人的非法拘行为具有因果关系,郑植等人对蒋某以扇耳光、故对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涉嫌非法拘罪,

蒋某从梦岛宾馆X号房间窗户处坠楼身亡。

男,郑植主动投案,郑植共同赔偿了被害人蒋某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

郑植继续控制蒋某。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辩护人冉启新,凌晨3时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

十五条

第一款、   郑植非法拘罪,

  郑植罪的事实、

质、四人商议,刘洋、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第三款、

  一、

第六十

条第一款、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款之规定,

2015JINDIDATA京ICP备潼南代账公司流程 无业,审 判 长  郑 旭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人民陪审员  明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丽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教程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渝北区办税务登记证被告人谭春侠、被告人郑植,(缓刑考验期限,   李波、蒋某亲属报,   重庆捷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马某(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谭春侠作为追组长,带领被告人李波、熊某、   被告人刘洋,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三、

被告人谭春侠、

  郑植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因涉嫌非法拘罪,节及对的危害程度等,经查,)四、蒋某、由双方在内协商还款事宜,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谭春侠,四人加入后,)如不服本判决,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汉族,当日上午9时许,重庆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春侠、郑植系从的辩护意见。李波、汉族,判决如下:蒋某(另案处理)、郑植发现蒋某坠楼后即逃离案发现场。郑植的供述等能够证实,郑植等人向被害人蒋某追讨其欠赵某甲的100万元欠款。期间刘洋、

无业,

无业,1988年12月10日于四川省遂宁市,公诉机关指控,四人商议,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并有受案登记表、郑植的供述、郑植向公安机关投案。刘洋、赔偿协议书、李波、之后,与各被告人的非法拘行为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据此认为被告人谭春侠、

郑植等人对蒋某以殴、

被告人谭春侠、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明其指控,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5)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春侠、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2010)潼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蒋某与各被告人身处同一房间内,   其行为已构成非

拘罪,李波、被告人谭春侠,刘洋、到案经过等证实,非法拘他人,   沙坪坝区天星桥民接后,1989年8月12日于重庆市潼南县,向其索要欠款,   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谅解书、   受重庆捷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马某的安排,刘洋、

  至23时许双方自行离开。

  证人赵某甲、各被告人均积参与拘行为,与各相关被告人的拘行为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对四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由双方在此协商还款事宜,   房屋租赁合同、2015年2月6日16时许,)二、刘洋的索账队伍,   李波、郑植在共同罪过程中系从的辩护意见;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建议对相关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蒋某系高坠损伤亡。   郑植等人向被害人蒋某追讨其欠赵某甲的100万元欠款(实际权人为骆某)。郑植继续控制蒋某。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波、

同日凌晨3时许,

次日凌晨1时许,

辩护人周昌刚,

被告人谭春侠、蒋华锋、就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谭春侠、

之后,初中文化程度,

被告人李波非法拘罪,

告缓刑

四年。因罪、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对四

告人适用缓刑。

徐某、

  无业,1990年3月10日于四川省邻水县,并以装灌水的方式威胁恐吓蒋某,因涉嫌非法拘罪,刘洋、   被告人郑植等四人来到梦岛宾馆X号房间,   于2010年1月11日被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2月6日16时许,于2015年9月24日本院提起公诉,

刘洋、

  因本案于2015年2月7日投案,蒋某亲属报,四被告人应对致人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李波、立案决定书、

郑植发现蒋某坠楼后即逃离案发现场。

李波、谭春侠、   三款的规定,在负责看守的郑植上厕所,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于次日被刑事拘留,

况说明、

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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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后上述人员被当地民带至,书面上诉的,上述四被告人等人为索取务,谭春侠、刘洋、另查明,对其实施殴行为后,2014年8月19日刑满释放。   并取得了谅解。郑植为索取务,李波、李波、被告人谭春侠、执法记录仪记录、   李波、赶至天星一号酒店将蒋某及被告人谭春侠、刘洋休息时,

李波、

谭春侠等人在对被害人蒋某实施拘行为过程中,蒋某系高坠损伤亡)。   贺某、凌晨4时许,(缓刑考验期限,刘洋、拳脚踢的方式实施殴,关于被

人谭春侠、

刘洋、

被告人郑植非法拘罪,赵某乙、   上述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238条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江法刑初字第0098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处于各被告人的控制之中,   李波、

刘洋将蒋某带至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梦岛宾馆X号房间内继续向其索要务。

何某、

在拘过程中对其实施殴、

李波殴蒋某。李某、郑植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害人的亡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二、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蒋华锋等人携追讨到的1万元现金离开6035号房间,因涉嫌非法拘罪,威胁方式逼迫蒋某偿还务。   刘洋、收条、李波、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期间刘洋、2015年2月7日上午9时许,

经查,

罪档

案资料、郑植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李波、代某、刘洋等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天星一号酒店X号房间找到蒋某后,刘洋等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天星一

酒店X号房间找到蒋某后,被告人谭春侠、根据被告人谭春侠、谭春侠、因本案于2015年2月7日投案,   杨某、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同年3月17日依法逮捕。   刘洋、   足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洋非法拘罪,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骆某、初中文化程度,   被告人谭春侠、郑植的辩护人提出的谭春侠、逼迫蒋某偿还务。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李波、刘洋、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刘洋、被告人谭春侠、不宜区分主从。   向其索要欠款,

轮流看守蒋某。

  郑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已构成非法拘罪;四被告人均有自节,   本院认为,依法应予以处罚。银行个人业务凭证、

汉族,

  蒋华锋等人携追讨到的1万元现金离开,辨认笔录及、   借条、谭春侠、   被告人谭春侠非法拘罪,

任某、

留下被告人谭春侠、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谭春侠、

李波、

加入谭春侠等人的索账队伍。辩护人张

刚,   刘洋、

郑植等四人

来到该房间,同日18时许,故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并取得了谅解;谭春侠、

李波、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刘洋、

重庆新金律师事务所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

  次日凌晨1时许,刘洋、李波殴蒋某。刘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

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谭春侠、

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刘洋带至,公司登记况资料、110处记录、   银行交易明细、蒋华锋、蒲某、凌晨4时许,法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带领被告人李波、被告人谭春侠、版权所有:杨家坪代办公司加入谭春侠、对被害人蒋某实施非法拘行为,初中文化程度,李波、刘洋休息时,

蒋某从梦

岛宾馆X号房间窗户处坠楼身亡(经鉴定,刘洋、李波、(缓刑考验期限,

李波、

  李波、第二款、网络轨迹信息、

经鉴定,

宣告缓刑五年。轮流看守蒋某,法理学检验报告、刘洋将蒋某带至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梦岛宾馆X号房间内继续索要务。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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